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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5 18:02浏览次数:

  开云官方网站 Kaiyun官方登录开云官方网站 Kaiyun官方登录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现场出席4名,董事刘存玉、王玉民、陈国军及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进行了通讯表决,董事长刘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现场出席4名,董事刘存玉、王玉民、陈国军及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进行了通讯表决,董事长刘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新材”)拟以设备做为标的物,采用售后回租的形式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石化金租”)开展3亿元融资租赁业务,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资金用途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限5年,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公司拟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3亿元,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由于冀中新材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由于公司董事会人员的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也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的通知,获悉邯矿集团将其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张矿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冀中能源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上述股份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照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新材”)拟以设备做为标的物,采用售后回租的形式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石化金租”)开展3亿元融资租赁业务,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资金用途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限5年,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公司拟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3亿元,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冀中新材融资租赁业务提供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由于冀中新材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销售;玻璃纤维加工机械及配件、玻璃钢制品、钢材(不含地条钢)、建材(不含木材)、五金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塑料制品(不含医用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医用橡胶制品)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约定损失赔偿金、提前支付补偿金、留购价款、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承租人应付的其他所有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履行期限包括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展期、提前到期的情形。若发生展期或提前到期的情形,甲方将通知乙方,但不需要取得乙方的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展期或提前终止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1、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冀中新材提供3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冀中新材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冀中新材的平稳运营,保障其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

  2、冀中新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3、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合理。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为冀中新材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解决其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缓解冀中新材的资金压力,保证稳健运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担保。

  公司累计为冀中新材提供30,000万元担保,合计对外担保30,000万元,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3%。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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